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快推进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简化安置户办证流程,切实维护安置户的合法权益,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及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联合制定本导则。
2.本导则适用于四城区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
3.本导则分成安置户自行申请办证流程与征收单位批量代办流程两大类,安置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自行办证或委托代办。
第二章 征收单位批量代办流程
1.结算退补差价:
征收实施单位电话通知安置户按安置房产权面积结算并退补购房差价款。
(1)原房补偿价低于安置房总价时,安置户将差价款补缴至征收实施单位指定账号,取得银行缴款凭证;
(2)原房补偿价高于安置房总价时,安置户需前往征收实施单位领取差价款支票,自行到银行兑换差价款。
2.开具购房款发票:
(1)征收实施单位向征收项目业主报送安置房产权人花名册。
(2)征收项目业主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安置房产权人花名册审核材料,发函安置房建设单位要求开具购房发票。
(3)开具发票
对接价低于统购价时,安置房建设单位直接向安置户开具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接价高于统购价时,安置房建设单位向征收项目业主开具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项目业主对安置房建设单位出具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安置户开具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
(4)领取购房发票
购房发票一律由征收实施单位代安置户向安置房建设单位或征收项目业主领取。
3.提交申报材料:
安置户接到征收实施单位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至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差价款银行缴款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复印件加盖核对章)。
4.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1)提交办证申报材料
征收实施单位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表》与安置户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书收集后提交至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受理。(涉及被征收房屋为直管公房的,应提供市国有房产中心出具的福州市征收(拆迁)公房审查情况表,已数据共享给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的可不提供)
(2)缴交物业维修资金
安置户在收到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短信通知后持身份证原件、短信通知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窗口缴交物业维修资金后取得物业维修资金缴费凭证。
(3)缴纳税费并领取不动产权证
安置户持身份证原件、维修资金缴交凭证、短信通知、银联卡到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窗口缴纳税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章 安置户自行办理流程
1、结算退补差价:
征收实施单位电话通知安置户按安置房产权面积结算并退补购房差价款。
(1)原房补偿价低于安置房总价时,安置户将差价款补缴至征收实施单位指定账户,取得银行缴款凭证;
(2)原房补偿价高于安置房总价时,安置户需前往征收实施单位领取差价款支票,自行到银行兑换差价款。
2.开具购房款发票:
(1)征收实施单位向征收项目业主报送安置房产权人花名册。
(2)征收项目业主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安置房产权人花名册审核材料,发函安置房建设单位要求开具购房发票。
(3)开具发票
对接价低于统购价时,安置房建设单位直接向安置户开具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接价高于统购价时,安置房建设单位向征收项目业主开具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项目业主对安置房建设单位出具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安置户开具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
(4)领取购房发票
购房发票一律由征收实施单位代安置户向安置房建设单位或征收项目业主领取。
3.领取个人申报材料:
安置户接到征收实施单位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至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差价款银行缴款凭证,并领取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表》、拆迁安置协议。
4.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1)缴交物业维修资金
安置户持身份证原件、《福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表》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窗口缴交物业维修资金后取得物业维修资金缴费凭证。
(2)办证登记
安置户持身份证原件、《福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表》、拆迁安置协议、增值税普通发票、物业维修资金缴费凭证至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窗口申请登记后取得《业务受理单》。(涉及被征收房屋为直管公房的,应提供市国有房产中心出具的福州市征收(拆迁)公房审查情况表,已数据共享给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的可不提供)
(3)缴纳税费并领取不动产权证
安置户根据《业务受理单》上的领证时间持身份证原件、《业务受理单》、银联卡到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缴纳税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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