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
记者3月11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之前出台的房票安置政策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房票使用范围,不仅允许跨区购房,还将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纳入了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盘活南京楼市的存量市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南京于2023年出台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有效期均截至到2025年4月。此次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纳入了上述两份办法的内容,并在使用范围、购买房产类型等细节上进行了补充与调整。其中,最大的变化是房票使用范围大幅拓宽,允许跨区购房,尤其是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也可适用。
此外,房票不再局限于购买商品住宅,还可用于购置公寓、储藏室、车位、商办等,根据新办法,房票是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置南京市安置房、商品房、公寓、储藏室、车位等的结算凭证。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房源超市系统,经各区房产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安置房,统一通过各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在房源超市系统中开展房源公示、兑换相关工作。
新办法中明确,持房票人购买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源并开具正式发票后,向核发房票的区申请房票结算,核发房票的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一年内兑付房票使用面值100%的款项。购买期房的,房企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向核发房票的区申请结算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该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半年内兑付。此外,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使用房票的,购房后的房票余额,还可以向房票管理部门申请兑付现金。
在购房奖励方面,记者注意到,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持房票申购安置房和购买商品房的,可以给予购房奖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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