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为进一步提高低效产业用地利用效益,引导产业转型升级,近日,福建省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厦门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指引(2025版)》(以下简称《政策指引》)。
《政策指引》明确,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并纳入本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数据库的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和低效商服用地,在满足规划、产业、环保和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该实施意见进行再开发。
《政策指引》将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归纳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再开发、政府收储后再开发两类。其中,原土地使用权人再开发指的是低效用地使用权人自身有实力、有意愿,或者有能力引入第三方资本的,可以选择自主再开发,包括自行再开发、引入第三方再开发、二级市场转让再开发、司法处置再开发等4类方式;政府收储后再开发指低效用地使用权人无再开发意愿或再开发方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将全部或部分用地交由政府收储,政府按规定重新组织供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参与土地竞买,也可由政府按规定另行为其安排用地,包含退城入园和公开出让2类方式。
《政策指引》提出允许零星用地并宗开发、支持指标跨空间统筹、规范土地并宗、允许配建小型商业设施、支持配建新型产业用房、允许土地用途变更或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支持企业开发地下空间、允许工业用地分割、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容积率核定优化等10项要素保障措施,明确了下放工业用地提容增效审批权限、简化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审核要求、取消工业用地特殊工艺审查、妥善处理历史违法建筑等4项优化审批措施。
《政策指引》明确,在金融支持方面,加大在建工程抵押支持力度,支持再开发项目分区、分期、分幢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在监督管理方面,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再开发项目的全链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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