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为扎实开展各类产业园区用地专项治理,有力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用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日前,亳州市出台了《亳州市进一步促进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了工业低效用地的8条认定标准,制定了8条措施,进一步盘活利用工业低效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若干措施》明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业低效用地:(一)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三)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20亩以上的产业用地;(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长期停工,且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五)已建成但厂房废弃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六)已建成地块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容积率达不到约定要求或明显低于规划要求;(七)已建成地块用地效益低下,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投资合同约定要求或除企业遇到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亩均效益评价被评为D类且低于D类平均亩均税收的;(八)根据国家、省级规定,市级认定的其他低效建设用地。
《若干措施》指出,在强化源头管控方面,申请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落实产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双合同”监管,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鼓励工业用地租让并举。在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方面,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全程监督指导再开发项目实施,从收回供应、竣工投产、容积率、税收等方面把关验收。在连片开发方面,支持政府主导低效用地连片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工业低效用地集中连片规划利用;对工业低效用地连片再开发范围内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与邻宗土地一并开发。
《若干措施》强调,在鼓励收购收回方面,对已关停或企业无意愿再开发的工业低效用地,在符合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采取协商方式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后收回、收购,重新供地开发建设。在引导复合利用方面,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化工园区批准范围内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时,原则上应保持工业用途不变。工业主导型开发区批准范围外的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用于国家鼓励的教育、医疗、养老、科研、租赁住房等产业项目,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的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在不改变主导用途且满足安全、消防等要求前提下,工业用地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若干措施》明确,在支持增容提质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开发工业立体空间,用于停车、仓储等;支持低效工业企业依法依规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实施“零增地”技改等方式增容提质,对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扩建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给予配套奖励。在规范分割转让方面,明确了整体或分割转让、先投入后转让等方式。
《若干措施》要求,在严格监管督导方面,各县区政府、开发区要坚持底线思维,综合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依规推进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加速工业低效用地再开发、再利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职责督促指导各载体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发现问题、找准问题、考核评价推动整改,促进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