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彭泽县:实行房票安置政策,房票购房奖励最高为货币补偿款的20
时间:2024-10-08 09:32

     来源:澎湃新闻

  9月14日,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彭泽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若干措施》包括购房优惠券、推行房票安置、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住房信贷支持、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商品房现房销售、探索推行“交房即交证”改革等28条。

  《若干措施》明确,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彭泽县购买商品住房的个人,发放总计200张购房优惠券,购房优惠券面额为合同约定的所购商品住房总价款的10%(其中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5%)。购房优惠券采取“免申即享”方式,按商品房合同提交网签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购房优惠券不能用于交纳定金、首付款。可使用购房优惠券的房地产项目名单,由自愿承担5%购房优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县住建局核对后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兑现,资金涉及政府承担的部分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必须新建的外,一律停止新建安置房,实行房票安置政策。确需实物安置的,原则上以购买存量新建商品住房方式予以安置。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房票票面总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部分)+房票购房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等其他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总额,仍按原渠道以现金形式发放。房票购房奖励最高为该房票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其中最高5%由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由自愿承担房票购房奖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房票使用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县住建局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具体房票安置政策按《彭泽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落实。“房票”与“购房优惠券”政策不同时享受。

 

来源:土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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