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2023〕17号
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提高房屋征收评估质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14〕4号)实施情况,在广泛征求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修改建议的基础上,我厅对《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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