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强化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用地保障
时间:2016-02-18 14:37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1月23日,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确保项目用地,保障产权权益,加快规划建设等具体意见,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 

  福建省提出,2016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要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充分利用既有广场、公园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利用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客运首末站、废弃厂房、仓库、闲置收储地块等建设多层停车库;鼓励原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城市公共停车体系。 

  福建省要求,确保项目用地。采取灵活方式供地。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建设。交通枢纽配套的公共停车设施、驻车换乘(P+R)停车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公共交通设施”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公共停车设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合理利用居住区地下空间。既有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征得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可利用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库。 

  福建省明确,保障产权权益。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采用BOO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采用BOT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但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项目所在地政府享有公共停车设施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 

  福建省强调,省政府已确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作为2016年“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将于6月和12月进行重点督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勇于攻坚,马上就办,全力推进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和使用服务。

来源:土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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