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2-27 17:14

  来源: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等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制定的补充意见。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补充意见》进行研究、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补充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

  一、制定背景

  2023年9月以来实施的台江区状元小区地块、鼓楼区屏西小区房屋征收中遇到一些现有政策未覆盖的征收补偿问题,主要是市、区两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栋外杂物间补偿、原单位住宅单元房扩建部分补偿、未办理建设审批或产权登记的单位宿舍补偿、属于单位所有的住房和杂物间产权放弃以及征收属于单位所有的住宅、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等问题。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明确了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此类问题,之前均按照“一案一议”的方式,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议定后落实办理。考虑今后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尤其是鼓、台中心城区项目也会遇到此类问题,为高效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避免“一案一议”,需出台全市统一政策,作为《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的补充意见,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栋外杂物间征收补偿事宜。对于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统一建设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栋外杂物间,统建的住宅在房改前已移交房管部门管理收租并房改,但栋外杂物间未办理移交手续,征收时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按漏管公房予以接管;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统建的杂物间,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按漏管公房予以接管;接管单位在收缴承租人积欠租金后,可按规定收回产权补偿款后放弃杂物间产权给承租人。

  (二)关于原单位住宅单元房扩建部分征收补偿事宜。对于原市直、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单位住宅以单位名义牵头统一对房屋进行扩建,住宅已房改但扩建部分未记入产权证范围,征收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发函征询牵头单位扩建资金来源(原牵头建设单位已关闭或解散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函),建设单位无法证明扩建资金来源系单位出资,或者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未书面回复的,扩建部分由现产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扩建部分面积归现产权人所有。

  (三)关于未办理建设审批或产权登记的单位宿舍征收补偿事宜

  对于未办理建设审批或产权登记的市直、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宿舍,征收时原则上依据《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实施补偿。但征收前市政府相关专题会议已对单位宿舍补办产权提出明确意见,单位未完成产权补办手续的,在用地手续厘清后,由现房屋使用单位根据房屋实测面积,按照市政府相关专题会议议定同意补办产权需补缴土地费用标准补缴土地费用;市政府相关专题会议未明确土地费用补缴标准或标准不清晰难以执行的,均按议定同意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节点的基准楼面地价补缴土地费用,同时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7日起按当年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缴纳利息。利息原则上不超过应补缴的土地费用。现房屋使用单位为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的,将房产移交市国有房产中心;现房屋使用单位为区级单位的,房产移交区政府指定的房产管理部门;现房屋使用单位为市属正在经营的国有企业的,由产权单位提出放弃产权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移交市国有房产中心,对符合公房产权放弃条件的住户,由接收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后放弃产权给住户。

  (四)关于市、区两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住房和杂物间放弃事宜

  1.涉及市直单位所有的住房和杂物间产权放弃事宜,由市直单位依据《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研究决定。涉及区级单位所有的住房和杂物间产权放弃事宜,由区级房管部门会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照《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相关规定提出产权放弃意见报所在区政府审核。以上公房产权放弃给干部职工的,应结清相关租金。

  2.对于仅分配杂物间未分配住房,且职工或其配偶已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分配的杂物间应由产权单位予以收回,职工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给予搬家费、装修补偿、提前搬迁奖励。

  3.对于被征收单位出资建设的门卫房、水泵房、车棚等附属用房,按规定补偿给出资建设的单位,征收补偿款支付按财政规定执行。上述门卫房、水泵房于1998年12月1日前改作住宅并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使用,职工及其配偶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可视同住宅放弃公房产权给职工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更名。

  (五)关于征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事宜

  1.征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可选择调换住宅(仅限调换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的统建、出让地配建安置房现房)或者非住宅安置房,按照市财政评审中心合规性审核评估结果去掉最高和最低值后取平均值作为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款的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按整体区位评估价方式计价。

  征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有的住宅房屋,可按上述规定选择产权调换所提供的非住宅安置房。

  2.被征收单位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每六个月按以下标准给予过渡费补助:经营性店面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过渡期间自被征收房屋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被征收单位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六个月标准给予一次性过渡费补助。

  (六)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福州市五城区,其他各县(市)及长乐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中央驻榕单位、省属单位、外地驻榕单位及垂直管理的单位房产的征收补偿安置,经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施行时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9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期间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来源:土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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