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省自然资源厅对《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2年4月,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2〕68号)(简称《管理办法》),对临时用地的范围、审批等做了具体规定,有效加强了临时用地管理。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明确了临时用地范围、使用年限、审批权限、备案要求等内容。根据部最新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对《管理办法》开展了修订工作。
二、主要变化
根据最新规定修改后的《管理办法》主要变化有:
一是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责任、临时用地范围、审批权限等事项。
二是明确了临时用地涉及林地、草地等地类的审批职责。
三是明确了临时用地的地类认定。
四是完善了临时用地复垦、收回、备案等内容,特别是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和监管。
五是细化优化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合同签订、费用补偿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1.总则。第1-3条,共3条。主要规定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依据和原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工作职责,并对涉及林地、草地等地类的审批职责予以细化。
2.范围。第4-5条,共2条。明确了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与《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一致。
3.选址。第6-8条,共3条。对临时用地的选址要求、地类认定进行规定,特别是对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的情况进行规定。
4.申请。第9-11条,共3条。主要规定了临时用地申请人范围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等内容。
5.审批。第12-17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使用期限,审批程序、土地复垦报告表(书)审查等。
6.费用。第18-20条,共3条。主要规定了临时用地的补偿要求、复垦费用预存要求。
7.复垦。第21-26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临时用地的复垦要求、违约责任、验收及复垦费用的使用方式。
8.收回。第27-28条,共2条。规定了临时用地收回、提前收回的情形。
9.监管。第29-35条,共7条。明确了临时用地的监管要求、处置措施,并对系统备案、信息更新、问题查处等工作提出要求。
10.附则。第36-37条,共2条。规定了文件有效期,明确闽国土资文〔2002〕68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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