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九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22 15:47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一、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因农村宅基地审批事项业务性、专业性较强,基层在宅基地审批、监管、风貌管控等方面仍然比较薄弱,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难、审批难、监管难”问题较为突出,农村“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现象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九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九条措施。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做好调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农业农村系统及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通知》。

  三、目标任务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全流程进行梳理,明确规划编制、用地保障、风貌管控、审批管理、不动产登记等环节要求,明晰乡镇落实“四到场”巡查的时间节点、巡查人员以及审查要点等具体要求,压实市县两级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职责,切实强化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是福建省,有效期5年。

  五、起草过程

  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2023年1月形成《通知》初稿并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省直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46条意见建议。2023年3月,对文件开展合规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印发施行,同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六、主要内容

  《通知》共提出九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规划引领。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辖区内乡镇依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镇村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的用地布局和规模。强化镇村规划实施监管,引导村民有序建房,坚决杜绝“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现象。

  (二)强化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辖区内乡镇根据村庄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辖区内乡镇每年3月底前编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保障村民住宅用地需求。

  (三)加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县级住建部门编制推广并及时更新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将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等风貌管控要求纳入规划许可的附件。编制完善户型多样、室内布局和功能完善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2023年12月底前在县级政府门户官网公布。持续推进农村“裸房”整治,逐步消除农村既有“裸房”。

  (四)推进宅基地信息化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将村庄规划、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及建设通用图集转化为数据成果,2024年底前建立县级村庄规划、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图集数据库。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工作成果互联互通,打造宅基地信息“一张图”。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促进宅基地审批“一条链”、监督“一张网”管理。

  (五)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的作用。鼓励支持村级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村集体依法行使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收回等权利的具体制度,完善重大事项程序和工作机制,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引导村民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对农房建设、老宅退出、风貌建设等作出承诺,切实规范村民住宅建设。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指导乡镇完善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制度,实行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管控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建立审批公示查询制度,严格村民住宅建设质量管理。

  (七)完善宅基地审批监管机制。指导乡镇落实“四到场”要求,宅基地申请审查环节,在受理村民建房申请5个工作日内到场核查;批准后丈量环节,在核发建房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到场放样;施工关键环节,原则上建设期内每两周巡查至少1次;住宅竣工验收环节,在农房完工1个月或接到群众竣工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到场验收。

  (八)推动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建房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意见书,结合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办理不动产权证。对于集中统建的,可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鼓励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提供“一站式”服务。

  (九)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县乡两级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查处违反宅基地管理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或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乡镇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的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农村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日常巡查工作台账。

  七、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联系处室: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电话:0591-87803059 

来源:土地发展中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