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18-11-16 16:25

来源:海峡资源报

   629日,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董建洲做客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新修订的《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主持人:董书记,您好!6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请您介绍下政策出台的背景。

   董建洲:2007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以来,规范了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1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721日起实行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取消了环评审批作为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201691日施行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企业取得环评审批延迟到项目开工前。省领导也高度重视,要求打造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衔接,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服务工业项目尽快落地,省国土厅多次研究进行修订,征求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等十个省直部门以及厦门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等九市一区的意见,并经省政府专题会讨论后印发实施。

  主持人:我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董建洲:本次修订《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主要从优化审批流程、打造便利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修改,主要有:
  一是工业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时,不再要求另外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和预申请保证金的凭证。
  二是工业用地成交后,不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三是工业用地出让时,不再将环评、立项、规划等审批环节作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置条件,改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后,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展环评、立项、规划等审批。
  四是对未能取得环评、立项等审批文件的,明确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和已缴出让金的处置办法。
  主持人:通过您刚才的介绍,我们基本了解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删除工业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时,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董建洲:《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主要是对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的规定,进入出让程序的宗地已完成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而且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办理要求在其他法规、政策中已有规定,因此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所需的文件资料不需再纳入该实施办法中。此外,为简化工业用地报批手续,缩短报批时间,实行报件材料分级审查制度,在上报省级报批工业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时,不再要求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和预申请保证金的凭证,由所在市、县(区)予以审查。
  主持人:工业用地成交后,为何不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董建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文件,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因此删除原实施办法中工业用地成交后“竞得人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初审意见书”的规定。
  主持人: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为什么不再将环评、立项、规划等审批环节作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置条件,改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后,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展环评、立项、规划等审批?
  董建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要求“办理完立项、规划和环评等相关手续,才能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做法,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不一致。同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取消了环评审批作为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将企业取得环评审批延迟到项目开工前。为做好我省工业用地出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环评、立项、规划等审批环节作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置条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后,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内完成环评、立项等审批手续。

  主持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未能取得环评、立项等审批文件的,对已缴出让金的如何处置?
  董建洲: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对未能取得环评、立项等审批文件,按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所缴纳的出让金(包括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扣除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出让金的30%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也即是扣除投标、竞买保证金的30%。主要从二个方面考虑:
  一是很多情况是非受让人主观原因无法取得环评、立项等审批文件,新规定要求大部分已缴出让金予以退还,避免了对土地竞得人造成经济损失,优化企业投资环境。
  二是为避免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时,其他人扰乱市场,围标、串标等情况的发生,规定了对无法取得环评、立项等审批文件,扣除投标、竞买保证金的30%,保障真正需要用地的项目能够顺利取得土地,促进工业项目的落地。
  主持人:各市、县在执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要注意什么事项?
  董建洲: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印发后,各市、县要组织学习,掌握新办法修改的内容,在执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出让公告中应着重明确几个事项。一是拟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未取得工业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二是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内未取得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未能取得环评、立项等审批文件,按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缴纳的出让金在扣除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出让金的30%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要将出让公告中明确的拟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未取得工业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缴纳的出让金在扣除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出让金的30%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等重要约定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以合同的方式约定违约责任,为后续处理工作提供依据。
  3.在受让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对未按合同约定未取得工业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事项。
  主持人:本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的实施,将会取到什么效果?
  董建洲: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项目的环评、核准(备案)等手续调整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后,理顺了工业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与规划、环评、项目核准(备案)等环节的衔接,实现了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后的用地、环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并联审批,优化了项目审批流程,缩短了办理工业项目手续的时间,促进了工业项目的加快落地,有力地打造了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来源:土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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