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储备土地管理,理清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责任,保障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办法》强调,加强债务对应资产管理。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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