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新的一年,国土资源工作要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一系列精神,紧紧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努力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加强资源供应的结构性调控,加大资源政策改革调整力度。
落实“藏粮于地”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数量与质量双红线,力争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贡献
继续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各地区按流域或灌区编制本地区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与有关部门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合理确定建设任务。根据不同区域自然条件,因地制宜探索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投资和建设标准,明确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各类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
加快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坚持保护优先与合理预留相统一,数量上要达到要求的划定比例;质量上要把质量等别和地力水平较高的耕地划进来;布局形态上,划定后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要更加集中连片,与河流、湖泊、山体、森林等共同构成城市生态屏障,形成城市开发的实体边界。与此同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同步推进。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规范,将高产、稳产、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城市(镇)用地空间的刚性约束。
统筹耕地保护与轮作休耕。重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开展试点,安排一定面积的耕地用于休耕,对休耕农民给予必要的粮食或现金补助。与此同时,完善轮作休耕监管机制,确保休耕期间耕地数量不减少,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此外,在不毁坏耕作层、易于恢复为耕地的前提下,不限制种植业内部调整,耕地在“大农业”范畴可以适当调整为畜牧业、渔业、副业用地。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强化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完善对重点工程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和对地方政府、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研究制定重大项目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办法,构建重点工程耕地储备制度,建立国家和省级耕地后备资源基地。对诸如南水北调、西气东输等不同地区获益水平差异较大的项目,国家应出台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促进耕地占补经济效益的地区均衡化。
全面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不断探索剥离技术方法与土壤利用模式,研究制定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政策。同时,鼓励各地根据需剥离地块的区位条件、交通状况、耕作土层质量等情况,科学编制表土剥离方案,建立建设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土地综合整治的联动机制。
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补偿对象应包括保护耕地的地方政府和单个经济主体。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基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和当地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等共同组成,对于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进行分类补贴。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加大对重要粮食生产基地和商品粮基地的补偿力度,充分体现耕地保护区因保护耕地而牺牲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
推进耕地资源资产负债核算及离任审计工作。耕地资源资产负债核算以及离任审计要正确理解耕地质量,耕地质量不仅是粮食生产能力的保障,还是安全、健康、环保、生态的体现。因此,耕地质量不仅仅指耕地地力,还包括工程质量、土层厚度、土地平整程度、配套设施建设、土壤的无毒无害性能等。在耕地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以及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要以对政府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对待,尤其要正确理解负债是耕地的负债,不是土壤负债。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完善宏观管理,促进资源开发与产业转型升级协调发展, 构建国土资源保护开发新格局
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土资源规划编制、发布和实施,健全国土规划体系,推进国土规划的实施和落地;科学编制和实施第三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抓紧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推进市县“多规合一”。统一编制市县空间规划,按照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探索规范化的市县空间规划编制程序,鼓励试点地区进行规划编制部门整合。
优化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一方面,科学划定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边界,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各县级行政区,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另一方面,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生态敏感性评价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划定生态控制区。统一土地、城市等相关规划的技术标准、基础数据、空间布局和信息平台,按照近期严控和远期留有适当弹性的思路,划定城市开发边界。
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计划供地指标管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通过列表审批、部省联动等特事特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务院稳增长重点项目的新增用地安排。在此基础上,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另外,加大生活性服务业用地政策落实力度,适度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
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资源供给。围绕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四大板块”和“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个支撑带”战略组合,突出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国土资源保障和服务工作。不断调整和优化区域土地开发利用结构,积极保障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统筹开发中的交通一体化建设、生态环保建设以及产业升级转移等建设用地需求,构建与产业梯度转移相衔接的国土资源供应政策。
开展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与预警。建议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工作,将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体系,部署完善国家、省、市三级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工作。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研发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技术,并统一参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底图。此外,建立统分结合的调查评价与监测预警工作制度。
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争取尽早形成自然资源产权管理法律体系,并以土地调查为基础,开展自然资源的综合调查,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主体和用益物权主体,创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多种实现形式,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在符合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下,适度扩大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不仅如此,还要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补偿和权利救济机制,健全以用途管制为基础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监管制度。
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引领发展方式转变,开辟国土资源持续利用新途径
完善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体系。研究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机制,以及批而未供和存量低效用地处置利用。修订划拨用地目录,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清理地方用地优惠政策,修订出台新的城镇土地等别,试点探索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推动城市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应用,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分地区、按产业健全节约用地标准体系。建立财税金融引导盘活利用低效存量用地机制,实施差别化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协调出台对存量用地二次开发的金融支持政策。
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编制好“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部署实施新一批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加强生态红线,从分散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向有重点的山水林田湖综合整治转变。加强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促进城镇工矿低效用地的综合整治,完善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机制。与“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同步部署,从省、市、县、乡级层面分别部署若干试点,开展山水林田湖综合整治的工程试点示范,并加强土地整治规划信息化建设。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加快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形成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硬约束,适度减少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细化用地标准,分地区、按产业健全节约用地标准体系,严格土地开发利用准入条件,加强用地标准管控。加快重大工程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强化矿产资源节约利用与绿色矿业发展。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制度,完善重要矿产资源“三率”标准。继续研究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以技术进步带动探、采、选、冶工艺水平协调发展,加快研究出台规范全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扩大绿色矿山试点示范范围,选择矿产资源和矿山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探索建设一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并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建立系统完善的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在内国家、省、市、县四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以严重影响到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等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重点,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积极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赔偿与恢复制度。
深化国土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增加制度供给的适应性与灵活性,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加快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工作。推进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制定,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明确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
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改完善。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筹布局,完善产权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明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的动态调节机制。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补充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有关规定。从配套法规层面,细化完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出让、审批、勘查、开采、闭坑等环节的有关规定。
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尽快发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和统一窗口建设,认真做好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整合,全面清理整合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研究健全不动产物权体系,探索解决重大土地产权问题。尽快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加快推进油气勘探开发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出台《油气勘查区块竞争性出让办法》,放开上游勘探市场,建立更加公开、便捷的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制度,主要以竞争方式出让区块,实行合同管理。完善勘查区块退出机制,调整提高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发挥经济调节作用,促进流转,建立进退有序的勘查开采市场。建立油气勘查开发信息公开、公告制度,加强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继续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深入清理。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和应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加快建立网上办理平台,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建立审批时限预警机制。探索改进跨部门审批等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申请人评议制度。在此基础上,清理规范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
坚持以资源安全保障为目标,加大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和创新驱动力度,扎实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促进能源资源保障达到新水平
深入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快评估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五年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加快非常规能源、重要矿产找矿成果进展评估。第三阶段找矿部署聚焦非常规能源和重要短缺矿产勘查。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形成鼓励投入的市场环境、投融资体制,完善地质找矿收益分配制度,探索建立高风险勘查的后补贴制度。探索建立矿产地储备补偿制度,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合理开采,探索矿业权重叠问题处理的相关制度。
保障能源资源安全供应。坚持开源节流并举,系统论证我国主要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建立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动态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进一步做好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结、应用。加强战略性矿产与优势矿产风险识别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战略性矿产风险识别与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并实施战略性矿产差别化管理。
加大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评价力度。中央财政重点支持1∶5万及更小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对于特殊地质难题,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示范引领的地质调查工作。要围绕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突出重要环境地质区和重大地质问题区,全力支撑能源资源保障及国家重大战略。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矿产资源基础地质调查与探索研究,通过区域资源调查、开发潜力评价,查明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矿产资源分布与潜力。
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科技创新。开展重大地质问题创新研究,实施地质调查科技支撑计划,加强深部地质找矿重大科技问题攻关。全面提升自主创新与支撑发展的能力,努力形成智慧矿山技术装备、生态矿山与资源节约、矿山绿色开采与选冶等技术体系,提高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力推进“互联网+矿业”发展,建设矿业电商平台。打造地质矿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自然资源与能源安全国家实验室,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科技人才培养。
深入推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搭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矿业合作平台,实施基础调查与信息服务,完善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与中亚、南亚资源丰富国家与地区共同开展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同时,进一步放开资源开发领域对外开放准入限制,加强与各国矿业市场、政策、标准等领域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关于矿业规则的制定。加快海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强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环境保护,提高大洋新资源开发能力。
构建和谐国土、积极服务民生,强化资源管理对生态源头保护和贫困地区脱贫作用,推动国土资源惠民利民工作取得新成效
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多元化安置方式,完善征地纠纷调解司法仲裁制度;完善现行土地租费制度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更多向当地倾斜,探索资源所在地农民集体以土地入股、出租等方式参与开发,分享收益。强化矿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矿产企业帮助当地加强基础设施与民生工程建设,优先吸纳本地劳动力。
发挥资源优势助力脱贫攻坚。编制国土资源部“十三五”扶贫工作规划,加大政策倾斜与项目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抓紧完善扶贫开发用地政策研究。合理有序开发煤炭、油气资源,高水平地建设一批循环经济基地,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给予被占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一定股权。建立国土资源部与四川、贵州、云南3省联系工作制度,深入推进赣州赣县、于都、宁都、兴国4个定点扶贫县的脱贫攻坚工作。
强化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开展特大型地灾调查研究和重大地灾应急调查,推进易发区地灾防治,出台指导意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和重大地灾防治区域调查评价、监测网络和应急响应体系,提高地灾应急业务技术水平,建立地灾应急分中心,指导重点省区建立地灾应急专业队伍。
推动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严禁在“三区两线”新设砂石黏土类采矿权。严格控制海砂(砾)和河砂(砾)开采,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开采时段和开采量。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和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构建国土资源大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与国土资源工作深度融合,建设惠及全民的国土资源信息服务体系。继续加强“国土云”建设,推动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促进地矿领域信息公共服务的多方协同合作、资源共享、制度对接。促进地矿领域信息化深度应用,实施地质数据更新与应用计划,完善国家数据服务平台,开发多元信息服务产品。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践行“三严三实”,夯实国土资源管理基础支撑,全力推进国土资源事业再上新台阶
科学谋划国土资源重大基础工程。统筹安排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与年度变更调查。加强调查成果广泛应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工作制度,构建以国产卫星数据为主的全天候遥感监测数据保障机制,合理构建基于全天候监测成果评价的土地利用信用档案。以国务院“十三五”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设立土地资源资产监测评价重大工程。
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国土资源“一张图”数据库和政务办公、综合监管、公共服务三大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理念和技术方法,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化技术架构,统筹整合业务应用与服务体系,完善网络与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建设国家与省(区域)两级云中心,政务内网、业务网、互联网三个网络,数据资源、行政管理、业务监管、公共服务四个应用与服务体系及国家、省、地、县和乡五级应用。
巩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成果。建议将部党组巡视工作常态化,定期对国土资源系统进行整体“体检”。一旦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关负责同志应及时开展针对性谈话。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及时问责。结合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的成果。
提升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不断探索和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厘定各国土资源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边界,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公信度和规范化水平,将公示制度作为行政执法的一道重要程序。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快推进国家土地督察法治化建设,建立土地督察与司法、审计、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权利救济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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