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行政处罚更加规范——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就《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解读
时间:2013-08-19 00:00
让行政处罚更加规范
——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就《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解读
来源: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新修订的《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闽国土资文201395号)于2013年5月27日印发并施行,而2011年4月25日印发的《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闽国土资文201181号)同时废止。日前,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就修订后的《执行标准》出台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
答: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裁量权中的一种。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自主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权。
问:为什么要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答:一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就是要在合法性的前提下,突出合理性,体现公正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限的空间,减少其执法的随意性。2006年9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意见强调指出,要开展和加强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和规范工作,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
三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可以使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合理的处罚,该重罚的不徇私,该轻罚的不加重,不该罚的不枉法,确保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问: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就有关工作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7月专门下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求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责任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我省历来重视依法行政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对规范行政裁量权作出具体明确要求,并在每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中予以部署。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始终将依法行政工作放在重中之重位置来考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要求“规范执法裁量权行使,建立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细化自由裁量权情形、科学量化自由裁量权权限,制定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和规划,严格限制裁量权的行使。”上述法律、政策是制定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依据,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做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的保障。
问:此次实施的标准与试行本相比有什么不同,都补充完善了哪些内容?
答:与《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相比,《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主要补充完善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了违法行为类别和项目。《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2011年施行后,《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规规章先后出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类别增加,违法行为增多,需要对原执行标准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在闽国土资文201181号文29项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等7项违法行为,达到36项。
二是明确了“不予处罚”、“不予罚款”情形。闽国土资文201181号文对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情节轻微情况,在裁量标准上规定了“可不予处罚”,对矿山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制定三率考核指标或三率达不到阶段性要求的、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等违法情节轻微情况,在裁量标准上规定了“可免予罚款”,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留下了更多空间,也就是按照原规定对于上述情形,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不利于严格限制裁量权的行使。因此,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修改完善了这方面内容,明确对于上述情形一律“不予处罚”或“不予罚款”,既规范了执法行为,又更好地体现了柔性执法特点。
三是规定了未列入本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处理办法。原文件规定,未列入本裁量权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2011年3月1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其裁量标准另行制定。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规定,未列入本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对文件印发后出台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没有规定裁量权标准的另行制定,这主要是由于新出台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有无必要制定裁量权标准,如何更科学地制定细化标准,如何更能体现裁量权行使原则,尚需实践检验,同时也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细化规定,留下余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主执行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列入,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问: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要推行应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要通过网络、纸质材料予以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向社会宣传,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开展教育培训,让广大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熟悉政策规定,提高对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重要意义的认识,严格依法办事。
二要做好衔接。我省有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上级文件联合出台了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在情节轻重的分类标准设置上有所侧重,如有的地方对于非法占用土地,以是否占用耕地为标准设置情节轻重的情形,省厅标准主要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标准,两者之间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合法的。在实际工作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直接适用省厅制定的标准,对于可以适用联合制定的标准的,要把握好文件之间的衔接,要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统一起来,不要在处罚决定中,引用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是这一文件,裁量标准又引用其他文件的规定。
三要不断完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是个新问题,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不断总结,交流体会,及时完善,确保文件执行更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于本标准尚未列入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制定,也可以联合相关机关制定。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制定的裁量标准与上级制定的裁量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上一级制定的裁量标准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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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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