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的通知精神,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编制完成本报告。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统计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全文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www.fuzhou.gov.cn)公布,并报送福州市档案馆,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福屿路200号10楼,邮编:350002,电话:0591-22850551、传真:87114991,电子邮箱:fztdzx@126.com)。
一、总体情况
2020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办《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的通知精神,我中心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继续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机制,坚持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推进,持续深化公开内容内涵,着力丰富公开形式形态,全面提升我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印发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我中心第一时间调整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迅速成立了由中心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处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处室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实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处室各负其责抓落实的良好态势,为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
(二)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水平
今年7月,我中心印发了《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榕地中函【2020】56号),及时更新了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落实专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答复各环节制度规范,对所公开事项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严肃性,确保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规定,规范信息公开运行
1.加强信息主动公开
我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凡按规定要求需公开的事项,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我中心均第一时间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我中心的门户网站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中心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份,主要涉及中心制度建设等问题,均于规定时限内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报送市档案馆;同时,我中心还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本年度通过我中心门户网站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共计16项,总金额为1212629元。
2.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
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各环节工作。加强与政府信息申请人的沟通,严格按照法定时限,采用规范化文本,依法依规答复好每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满足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对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一申请一卷宗”方式进行规范归档处理。
2020年我中心共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8件,其中:2019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2020年受理信息公开申请7件。今年提交我中心的依申请公开信息主要是土地收储和拆迁安置问题。对申请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情况:8件均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其中7件属于非本部门掌握的信息公开内容;1件属于重复申请件。
(四)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
为了让广大群众能第一时间知悉我中心的公开信息,我中心积极在中心门户网上公示储备地块的拍卖交易情况、资金信息、采购信息、人事信息等,主动接受党委、政府和群众监督。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今年我中心共在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各类公开信息4149条,通过12345“智慧福州”信息平台回应社会关切情况2030条。
(五)监督保障机制
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我中心还逐步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对信息公开不及时、处理申请不规范、群众反映不满意的现象进行切实整改,强化监督检查,对信息公开不正确、不及时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着实落到实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2020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2020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2020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16项 |
1212629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6 |
1 |
0 |
0 |
0 |
0 |
7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6 |
1 |
0 |
0 |
0 |
0 |
7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1 |
0 |
0 |
0 |
0 |
0 |
1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7 |
1 |
0 |
0 |
0 |
0 |
8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2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不够全面,还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需求。
(二)改进情况
1.下一步,我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普及力度,切实提高中心各处室及下属单位人员的政务信息公开意识。
2.进一步梳理提升我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切实提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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