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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地中函〔2009〕33号
关于委托代管原市五建公司地块的函
福州新三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我中心于2009年1月14日起将位于晋安区前横路东侧原市五建公司地块10.3亩(以选址图红线范围为准)委托贵司代管,在代管期间贵司务必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及《安全责任状》的条款执行,在接到我中心交地通知后立即无条件移交场地,并办理移交手续。此函。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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